• 主页 > 芝士问答
  • 2021-2024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详解:奥运冠军奖励政策及执行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2021-2024年财政年度通知

    关于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属单位:

    现将《2021-2024年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18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奥运冠军如何奖励?

    漳州市2021-2024年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再创佳绩,为漳州争光,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关于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民人发2008年第1号) 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和奖励第十八届亚运会和第三届青奥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决定》(民政文[2019]89号)等文件,根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代表漳州市和福建省参加国际、全国和省级重大运动会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保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在漳州市注册并在福建省注册(居住地不限)的运动员,并按照漳州市的规定获得证卡和积分的运动员。 《福建省第十七届运动会规则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教练员,是指直接负责运动员参加比赛前半年以上训练和指导的教练员(含队伍)。其中,主教练在运动队建设、运动员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助理教练在教练组中扮演辅助角色。

    输送教练员是指直接负责运动员初级训练和指导工作一年以上,然后输送到省级以上运动队的教练员(含球队)。其中,为启蒙阶段的运动员发现并进行基础训练并提供半年以上指导的教练员(体育教师)称为启蒙教练(体育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单位是指输送教练员所在单位和为获奖运动员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组织单位。

    有关保障单位和人员是指交通运输单位及省运会代表团、青运队的行政、医疗、后勤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是指五人制篮球、十一人制足球、室内排球三大球类项目。其中,经教练确认的首发球员为主力球员,其他参赛球员为非主力球员。

    团体项目是指由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第七条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五项综合性比赛,或者世锦赛、世界杯两项单项比赛(仅限奥运会项目和武术项目),同下)取得下列成绩的运动员,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竞赛表现奖:前8名的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二)破纪录奖:创造世界纪录每人10万元,创造全国纪录每人5万元;

    (三)资格奖: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的奖励为每人5万元。

    参加省运会集体项目的非主要运动员,按前款第(一)项的50%奖励。

    第八条 省运会教练员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的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单项教练员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二)集体项目主教练按相应标准三倍奖励,助理教练按相应标准奖励;

    (三)团体项目主教练按相应标准的2倍奖励,助理教练按相应标准的40%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单项教练员按相应标准的60%奖励;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奖金由教练组分配。添加更多奖励。

    第九条 输送单位按输送运动员奖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运送的教练员(含团队)按照第七条第(一)项标准的40%给予奖励。其中,如果运动员在接受运输教练训练之前接受过其他启蒙教练的训练,运输教练和启蒙教练将按7:3的比例分配奖金,不再增加额外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的运输单位和教练员仅给予首次参赛奖励。

    第十条 组团、代表队参加省运会、青运会的有关行政、医疗、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代表团确定,团队制定并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实行“同级别比赛同一标准”。省残奥会运动员由市代表团注册的运动员组成。残疾运动员教练员应当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训练和指导。奖励对象按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在省级、全国级、国际特奥运动会上取得前三名的,按照第十一条相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对象按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获奖者须按照《奖励实施程序流程图》(详见附件2)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竞赛规则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奖励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前8名奖励标准

    2、奖励实施程序流程图

    附件1:

    来源:漳州市政府网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nuoyuanda.com/html/tiyuwenda/7395.html

    加载中~

    相关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