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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畊宏女孩现象引发健身热潮,但需警惕健身房消费陷阱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预付费消费、停业、退卡困难等原因引发的健身服务消费纠纷不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增长幅度较大,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鼓楼法院总结列出了常见的健身消费纠纷类型,教大家如何打破消费陷阱,合理运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权益。

    经常更换私人教练

    因严重分歧而终止合同并退款

    2018年8月至9月,杨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健身教练培训协议》,购买了常规课程、伸展课程、拳击课程等多个健身培训课程。课程数量总计150多门,总价9.8万多元。协议规定,会员一旦签署协议并选择服务课程,不得取消。若课程取消,服务费不予退还;教练员请假、离职、调换岗位等情况的,健身机构有权直接更换教练员;会员对教练不满意也可以申请更换。

    随后,因不满健身机构屡次更换私人健身教练,杨某在上了70多节课后表示不愿意接受健身培训服务,并与健身机构协商退还剩余5.4万元课程费用。健身机构拒绝了。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健身机构的合同,责令健身机构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其履行是基于一定程度的信任,消费者的个人体验非常重要。杨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的《健身教练培训协议》采用预付费消费模式。某健身机构在培训期间,尽管消费者已预付费用,但仍多次更换私人教练。消费者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双方产生严重分歧。

    法院认为,由于该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且合同采取预付费消费形式,应允许杨某选择是否继续接受后续未消费的服务。因此,杨某提出的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诉求应予支持。同时,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某健身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对杨某要求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杨某与健身机构终止合同关系,健身机构退还杨某剩余学费5.4万元。

    法官在庭后表示,消费者通常根据自己对私人健身教练的选择来购买培训服务,而教练的更换和健身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健身机构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需更换教练或服务,应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协商,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购买健身课程时多比较、慎重选择,预付费金额不宜过大。签订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健身机构提供的教练员资质。若私人教练有具体要求且不接受更换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说明,否则可能产生交易风险。

    学生因指导不力受伤

    退还解除合同赔偿金

    自2020年7月20日起,庄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了多份《私教合同》,共支付课程费用30660元。同年10月16日,庄某在参加私人训练课时,按照教练指导进行相关动作时不慎受伤,随即被教练送往当地医院救治。此后,庄某又到多家医院诊治,共花费医疗费3468.4元。受伤期间,庄某因行动不便,工作、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事故发生后,庄某多次与健身服务公司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的《私人训练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时间。

    法院经审理查明,庄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个人训练合同,通过健身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健身指导达到强身健体的效果。此类私人培训合同的履行也是基于消费者对健身服务提供商专业精神的信任。但由于某健身服务公司安排的私人教练未能提供科学合理的健身指导,导致庄某受伤,破坏了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庄某提出请求终止涉案合同。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由于庄某仅消费了部分课程,健身服务公司应将剩余课程费用退还给庄某。同时,庄某的损失是由于健身服务公司提供的健身服务不当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庄某提交的损失证据,严格认定损失数额,并依法作出判决:庄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的合同关系终止;某健身服务公司应向庄某退还服务费30320元,并支付该笔职业损失;某健身服务公司应赔偿庄某医疗费及误工费25659.9元。

    法官在庭后表示,近年来,私教课程在健身行业流行,受到健身消费者的青睐。健身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房或私人教练时,应注意核实其资质。同时,在参加私教课程时,如果感到不舒服或感觉相关项目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应立即举起,以免受伤。对于健身服务提供者来说,应加强对自身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时也要对消费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加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

    未经批准关闭游泳池

    违反协议退还会费

    2018年9月14日,福州一家健身俱乐部开业,主推提供四季恒温泳池服务。为了让孩子能够游泳锻炼身体,张某打算办理一张游泳健身卡。张先生在办卡时了解到,某健身俱乐部没有单独提供游泳卡,但会员可以同时享受泳池服务和其他健身项目。张某随后成为该健身俱乐部十年会员,并缴纳会员费14780元。

    张某在健身俱乐部呆了一段时间后,游泳池突然关闭。在随后的交涉中,某健身俱乐部告知张某,由于管理不善,游泳池已关闭,会员可以继续参加其他健身项目,或者前往俱乐部其他分店游泳。张某认为,他最初入会的目的是为俱乐部提供泳池服务,从未接受过其他健身服务。健身俱乐部擅自关闭游泳池,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会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不按照约定提供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承担。

    本案中,某健身俱乐部向张某提前收取会员费,并承诺提供游泳池等健身服务。目前,健身俱乐部因自身原因关闭了泳池,未能按照合同提供服务。致使张某接受泳池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根据民法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健身俱乐部退还预付款中未使用的部分,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与某健身俱乐部的合同关系终止;扣除张某已消费的会员费后,健身俱乐部应退还张某剩余的会员费12563元。

    法官在庭后表示,成为健身俱乐部会员的消费者有权行使会员权利,享受健身俱乐部提供的一切服务。健身房作为健身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按照向消费者承诺的内容提供服务。如果同时提供多项服务,应保证服务的完整性。

    泳池是健身俱乐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某健身俱乐部擅自关闭泳池,违反了与会员签订的会员协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会员费。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健身俱乐部消费时理性消费,认真签订会员协议,尽量避免一次性充值大额资金。同时,应妥善保存充值凭证,保存消费记录,防范后续风险。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因一方迟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不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性债务或者非货币性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标的物债务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成本太高了...

    有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一,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不影响责任的承担因违反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不按照约定提供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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