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马先生诉称,2021年7月,他向康强体育公司购买了70个私人培训课程,约定每节课200元,共计1.4万元。当天,与康强体育公司签订了《私人教练培训计划及课程合同》。合同规定,私教课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课程设计策划费,另一部分是课程执行费。合同签订后,他按照约定支付了14000元。康强体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课程设计和规划,私教期间频繁换教练,基本上3-4节课就换教练,导致我很不舒服,所以向康强体育公司要求退款但康强体育公司以合同内容为由拒绝。于是他就上法庭了。
康强体育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认可马先生所说的解除合同原因是公司频繁更换教练。如果是马先生自己的过错,合同可以终止。关于解约后退还的费用,马先生还剩46节课,每节课200元,还剩9200元。扣除50%的课程策划费后,可退还4600元。
法庭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先生签订私人健身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适合其身体状况的良好健身服务。虽然合同规定教练因故辞职或调动,但甲方将更换新教练并继续提供服务。乙方涉及合同项下的健身课程均为一对一辅导,健身效果取决于课程计划的恰当性、课程体验的连续性、健身会员对教练的认可度等因素。健身教练的频繁更换确实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健身效果,使得获得良好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康强体育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学员需要而更换教练。因此,马先生请求法院支持其确认终止私教合同的诉讼。据此,康强体育公司应退还涉案合同中未参加的私教课程的相关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康强体育公司应退还马先生的课程费用金额。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后或乙方开始使用个人培训时,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全部设计、规划工作”。课程设计和规划将在此时生效,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将不予退还。”但该条款是康强体育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 “甲方视为已完成全部设计、规划工作”的协议无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康强体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为马先生完成全部课程设计和规划。本案中,扣除全部课程设计策划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尽管马先生声称康强体育公司没有为他提供任何课程规划,但他已经完成了24个私人培训课程。私人培训课程必须包括一对一服务以及课程设计和规划。因此,其主张退还全部课程设计和策划费用的主张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经计算,判决康强体育公司退还马先生个人培训课程费9200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民法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健身娱乐服务合同属于合同范围,既具有合同的普遍特征,又具有合同的具体要件。健身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消费者不应以无效“标准条款”、“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为借口,滥用所谓合法权益。
消费者往往基于对某位教练的信任而选择购买私教课程,而私教课程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锻炼方案,更注重消费者的亲身体验和效果,强调与教练之间的信任基础。两党。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健身房在没有沟通协商的情况下频繁更换私人教练,破坏了双方服务合同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学生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个人属性,个人培训服务合同更是如此。因此,商家在提供私教健身服务时,应更加谨慎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在双方约定的有效健身服务期限内,消费者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努力完成训练计划。如有个人搬迁、身体变化等不宜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健身房并与健身房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妥善解决。另一方面,健身房应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健身要求的环境,履行安全保卫义务,妥善管理人员和师资,合理安排私人教练课程,包括收费、更换私人教练、改变课程培训安排等。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充分解释,防止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受到侵害,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违反健身服务合同条款的行为。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多种渠道快速妥善解决纠纷,必要时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徐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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